(2016)豫0505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苏和福与王自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和福,王自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335号原告苏和福,男,汉族,1951年8月29日生,地址:。被告王自觉,男,汉族,成年,地址:。本院在审理苏和福诉王自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和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