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6号原告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17层F座。法定代表人谭晓云,职务不祥。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法定代表人梁丽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