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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6号原告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17层F座。法定代表人谭晓云,职务不祥。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法定代表人梁丽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