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罗商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乃兴诉张二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兴,张二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商初字第1483号原告陈乃兴,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二艳,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兴诉被告张二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乃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50元,均由原告陈乃兴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