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商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乃兴诉张二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兴,张二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商初字第1483号原告陈乃兴,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二艳,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兴诉被告张二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乃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50元,均由原告陈乃兴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