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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根,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圣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43元,减半收取45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22元,由原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沈 倩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