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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军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勇,张军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89号原告李小勇,男,1982年4月24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田镇武韩路XXX号—93。被告张军怡,女,1994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勇诉被告张军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委托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小勇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范雄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