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10-29
案件名称
吴光栋与朱玉平、许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光栋;朱玉平;许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635号 原告吴光栋,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朱玉平,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许丽梅,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吴光栋与被告朱玉平、许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光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平、许丽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光栋诉称,2013年4、5月份,被告朱玉平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4月26日,被告朱玉平又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当日,被告朱玉平将2013年40000元的《借条》收回,并向原告出具90000元的《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朱玉平未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丽梅应与被告朱玉平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4年4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玉平、许丽梅未作答辩。 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4月26日,被告朱玉平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朱玉平未还款。 被告朱玉平、许丽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13日登记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本院调取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朱玉平、许丽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故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玉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朱玉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朱玉平从2014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朱玉平之间就利息存在口头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朱玉平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涉讼借款系被告朱玉平、许丽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许丽梅共同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玉平、许丽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吴光栋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光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元,由原告吴光栋负担968元,由被告朱玉平负担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郑文红 人民陪审员 黄美英 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雨馨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