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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丽娟申请执行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娟,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高丽娟,女,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越超,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丽娟与被执行人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越超有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越超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