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千羽坊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千羽坊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33号原告杭州千羽坊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韩柏庆。委托代理人韩海达,男。被告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海霞,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羽坊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海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非被告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的员工或经营人,该公司既未委托王海霞进行担保,王海霞也无权代表被告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接触,故其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另,王海霞也不在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XXX号XXX幢四层居住,如果要处理的话,也应该由王海霞的户籍地法院进行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海霞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海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海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与两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