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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名称

朱静思与肖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静思;肖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朱静思,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被告:肖笑林,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思诉被告肖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思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静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朱静思承担。审判长  李瑞娟审判员  赵应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