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冬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根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8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根,男,1968年12月9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根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冬根在本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珊瑚宾馆开房入住8801房,然后伙同“湖南小弟”(另案处理)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广告短信至周围不特定的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珊瑚宾馆抓获被告人李冬根,并现场查获正在“工作”的上述可疑“伪基站”设备(包括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天线一根)。其中笔记本电脑桌面上的控制软件显示,已经发送共计133754条信息,其中有58011条是内容为“香奈儿”广告信息,另有75743条系“办证、刻章”的违法广告。经南昌市无线电管理局认定:该可疑设备可以组装为“伪基站”,且未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也没有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该设备发射频率为935MHZ-960MHZ,该频段为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移动通讯系统(GSM)使用的频率;发射功率为15W,可以实现移动通讯基站的发射功能。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网络优化中心认定:有13万多位移动用户占上此伪基站信号无法做主被叫,通讯被迫中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冬根利用伪基站设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3万余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赃物照片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冬根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李冬根辩称其仅是帮他人看管“伪基站”设备。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冬根在本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珊瑚宾馆开房入住8801房,供“湖南小弟”在该房内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广告短信至周围不特定的移动、联通手机用户,李冬根负责帮其看管“伪基站”设备。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李冬根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公安机关对其入住的珊瑚宾馆8801房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正在工作的上述可疑“伪基站”设备(包括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天线一根)。其中笔记本电脑桌面上的控制软件显示,已经发送共计133754条信息,其中有58011条是内容为“香奈儿”广告信息,另有75743条系“办证、刻章”的违法广告。经南昌市无线电管理局认定:该可疑设备可以组装为“伪基站”,且未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也没有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该设备发射频率为935MHZ-960MHZ,该频段为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移动通讯系统(GSM)使用的频率;发射功率为15W,可以实现移动通讯基站的发射功能。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网络优化中心认定:有13万多位移动用户占上此伪基站信号无法做主被叫,通讯被迫中断。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李冬根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9日被告人以其名义在本市老福山珊瑚宾馆开了个房间,“湖南小弟”在房内利用设备发送垃圾短信,李冬根帮其看管设备。这台设备可以向周边手机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公安机关查获时,电脑屏幕软件上正在发送的有两条广告信息,第一条业务名称为88,显示号码为10659988111,计数为58011,内容是“您好!时尚名品香奈儿”的广告;第二条是业务名称为90,显示号码106××××2999,计数75743条,内容是“办证、刻章、病假条、见货”的广告。软件下方显示中国移动,频点50,功率50等信息。电脑软件都是“湖南小弟”置好了,我负责看管设备,如果发送暂停打电话让他过来搞;珊瑚宾馆客人帐单,证实2015年9月9提12:27李冬根在珊瑚宾馆开房入住8801房;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9月9日下午17时05分至17时14分公安机关对李冬根入住的珊瑚宾馆8801房进行检查,发现该房间内有一台笔记本电脑,电脑与桌下地面上的一台主机相连,主机上有一根天线接出,整套设备疑似伪基站仪器,公安人员当场予以扣押。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李冬根入住的房间内扣押到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主机1台及发射器天线一根;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的照片,证明李冬根带领公安民警到作案现场及伪基站设备进行指认的事实。南昌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对李冬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作案设备进行鉴定的意见,证实本案查获的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天线一根,经技术鉴定,可以组装为“伪基站”。该套设备,未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也没有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该套设备可以实现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功能。设备发射频率为9351vtH7-960MHZ,功率为15W该频段为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移动通信系统(CSM)使用的频段;南昌移动查获伪基站佐证材料,证实9月9日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在老福山珊瑚宾馆查获伪基站发射设备一套,此伪基站设备外连一台型号为LenovoType7673电脑。该电脑装有群发短信软件,软件名称为“GSMS应急方案处理系统“。该群发软件自编号码为“10659988111”,短信内容为“您好!时尚名品—香奈儿爱马仕LV等名表名包原单品质。需要请加微信号××ד“办证—刻章-病假条—见贷付款电话138××××7960小王,如有打扰,敬请谅解!,短信成功发送条数总计为133,754条;南昌移运网络优化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电脑上设置的时间显示为2015-09-0911:44。伪基站可能对单一用户(附近住户,不移动用户)在一段时间内发送多条短信,造成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大量用户位置区更新,共计133,754位移动用户占信号无法做主被叫,通信被迫中断;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09月9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冬根在本市西湖区老福山珊瑚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同案犯“湖南小弟”在逃,未抓获。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李冬根出生于1968年12月9日,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根伙同他人非法使用“伪基站”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致133754位用户通信短时间中断。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被告人李冬根明知他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短信,干扰公共网络信号,仍为其提供场所等帮助,根据《意见》规定,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综上,被告人李冬根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定刑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冬根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根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余 萌人民陪审员 熊志红人民陪审员 周吴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舸速 录 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