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10号罪犯高帅,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以(2006)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高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高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高帅、周超、杨超、程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美、范琳、范士军、徐秀珍、范家彬等各项经济损失372575元,被告人周超、杨超、程浩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高帅、被告人周超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帅、沈文刚各项经济损失10834.4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2006)鲁刑一终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高帅的定罪和部分量刑。维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对附带民事判处部分。撤销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高帅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高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高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2007年3月16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以(2009)鲁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高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以(2011)鲁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高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2013)泰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高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122.3分,兑现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帅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