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采群,陈友全等与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万州区国土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希学,陈采群,陈友全,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217号原告凌希学,女,汉族,1944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友全,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凌希学儿子。委托代理人张鸿鸣,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采群,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友全,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陈采群哥哥。原告陈友全,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永乐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864056-3。法定代表人杨本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平,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骅,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继军,系万州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复垦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向世华,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希学、陈采群、陈友全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3日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凌希学的委托代理人张鸿鸣及原告陈友全,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杨本奇及委托代理人李永平、金骅,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何继军、向世华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在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主持下已与案外人向帮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希学、陈采群、陈友全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希学、陈采群、陈友全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希学、陈采群、陈友全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代理审判员 刘 桃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