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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汤玉木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玉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64号罪犯汤玉木,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巢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玉木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汤玉木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6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2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汤玉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汤玉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玉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玉木减去有期徒刑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