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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林刚与陈小刚、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陈小刚,蒋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291号原告:林刚。委托代理人:冯海涛。被告:陈小刚。被告:蒋美华。原告林刚为与被告陈小刚、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小刚、蒋美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5日,被告陈小刚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刚、蒋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刚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76元,由被告陈小刚、蒋美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3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