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邓怀志与邓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怀志,邓隆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86号原告邓怀志,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隆武,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怀志与被告邓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邓怀志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怀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怀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原告邓怀志承担。审 判 员 陈远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程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