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梅俊江与被上诉人张新华、岳永建、孟秀趁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俊江,张新华,岳永建,孟秀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02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俊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华。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永建。委托代理人刘建坤,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秀趁。上诉人梅俊江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华、岳永建、孟秀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梅俊江于2016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梅俊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俊江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7元,减半收取12373.5元,由上诉人梅俊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峨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