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史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3刑初1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于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号院平房*排*号,住安阳市文峰区能源路吉昌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6日至12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迎宾路南厂街综合营业楼1层12号的租房内开设赌场,利用购买到的一台捕鱼机和八台连线的龙虎赌博机组织赌博。2015年6月25日,史某某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治安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崔某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史某某���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