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宏玲与张庆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玲,张庆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89-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玲,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张庆臣,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庆臣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庆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宏玲向本院提供:安徽省淮北市工业学校新校区信息办公楼工程系被执行人张庆臣借用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事实],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淮北市工业学有工程款1200万元尚未支取,该款归实际施工人张庆臣所有。现申请执行人李宏玲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上述张庆臣以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施工的1200万元工程款中的730万元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庆臣在安徽省淮北市工业学校新校区信息办公楼工程中以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施工的工程款7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