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程龙业与王福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君,程龙业,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君,男,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龙业,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第三人: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保。委托代理人:张屹,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解洪,该单位法律顾问。上诉人王福君因与被上诉人程龙业、原审第三人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利民一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福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被上诉人程龙业、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屹、解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利民一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