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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48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平,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365号原告杨家平,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漫水滩乡富民村。法人代表人余志才,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志才,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张元红,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平与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平于2016年2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的价值19万元的青贮草予以查封、扣押。并以原告名下位于景泰县楼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杨家平名下位于景泰县楼房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的价值19万元的青贮草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