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龙汇肥业有限公司与梁英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龙汇肥业有限公司,梁英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财保2号申请人广西龙汇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沿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郑兴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梁英芸,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人广西龙汇肥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梁英芸拖欠其肥料款,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英芸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龙汇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英芸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账号14×××68上的存款150000元。申请人广西龙汇肥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付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