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6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涂世山与葛海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世山,葛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636-1号申请执行人涂世山。被执行人葛海江。申请执行人涂世山与被执行人葛海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审理(2015)园民初字第01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葛海江结欠原告涂世山装修款11万元。支付方式为:2015年8月5日前支付3万元,2015年9月5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原告有权向被告另行主张违约金9000元,原告并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1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