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段东芩与郑康春、黄骅市莹睿彩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东芩,郑康春,黄骅市莹睿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70号申请执行人段东芩。被执行人郑康春。被执行人黄骅市莹睿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东芩与被执行人郑康春、黄骅市莹睿彩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东芩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东芩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放弃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林执行员 唐建华执行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