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华婺城区金久起重机租赁经营部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婺城区金久起重机租赁经营部,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798号原告:金华婺城区金久起重机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筱溪村。经营者:郑孟新。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婺城区金久起重机租赁经营部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婺城区金久起重机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冰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