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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裕程、吴宗友、吴小红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裕程,吴宗友,吴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财保11号申请人王裕程,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被申请人吴宗友,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被申请人吴小红,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申请人王裕程与被申请人吴宗友、吴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宗友、吴小红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同德新村25幢9号房产(在价值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宗友、吴小红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同德新村25幢9号房产(在价值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晓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