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龙执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王清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王清堂,孙建松,赵淑芳,张淑美,王桂兰,王清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龙执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王清堂,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孙建松,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赵淑芳,女,1948年2月6日出生,汉,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淑美,女,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清坤,男,汉,26岁,住。申请人龙口市东江信用社申请执行林双庆、崔长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5)龙证经字第388号民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