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甘定群与郑万森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定群,郑万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8号申请人甘定群,女,汉族。被申请人郑万森,男,汉族。申请人甘定群因与被申请人郑万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郑万森名下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甘定群自愿交纳2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万森名下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