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辖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冯朋展与江后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朋展,江后至,冯认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朋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后至。原审被告:冯认弟。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上诉人冯朋展因与被上诉人江后至、原审被告冯认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