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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如东县先行汽车服务中心与刘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先行汽车服务中心,刘小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91号原告如东县先行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日晖西路2号。经营者吴旭杰。被告刘小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先行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刘小增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先行汽车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先行汽车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先行汽车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士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婧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