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351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权,宋桂生,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351号原告赵仁权,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宋桂生,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宋桂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权与被告宋桂生、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宋桂生、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所有的原煤、精煤、煤泥、生产线及设备等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宋桂生、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所有的原煤、精煤、煤泥、生产线及设备等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原告赵仁权提供的担保财产(董长辉所有的景房字第XXXX号、第X**号房产两套,以及赵仁权所有的奥迪牌甘XX**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海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