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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因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邵阳华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罗某某,邵阳华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70年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邵阳华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因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邵阳华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结后,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吕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200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息随本清。由邵阳华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由罗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8025元。该判决生效后,罗某某、邵阳华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吕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邵阳华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前已停产,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