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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蒋正云、徐爱琴等与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湖酒店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云,徐爱琴,刘俊,刘恩泽,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湖酒店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1129号原告:蒋正云,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徐爱琴,女,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刘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刘恩泽,男,200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理人:刘俊,系刘恩泽之父。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湖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负责人:陈军,系该公司经理。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婧,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了原告蒋正云、徐爱琴、刘俊、刘恩泽诉被告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太平湖酒店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宝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