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崇富诉被告汝长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崇福,汝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47号原告吕崇福,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汝长海,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崇富诉被告汝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崇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吕崇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