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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崇富诉被告汝长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崇福,汝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47号原告吕崇福,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汝长海,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崇富诉被告汝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崇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吕崇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