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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仲昌与马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仲昌,马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徐仲昌。被执行人马迎新。本院在执行徐仲昌与被执行人马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迎新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