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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与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李会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彩丽,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贵仁,经理。上诉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上诉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承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赤峰帝华煤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赤峰中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田丽丽审判员雷蕾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韦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