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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62号原告李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