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62号原告李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