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与王峰、张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王峰,张卫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5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负责人葛宇杰。委托代理人沈玉光。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王峰。被告张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诉被告王峰、张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2元,减半收取383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