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汪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徐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元后,由原告汪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