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商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商初字第1950号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州饭店24层G8号。法定代表人郭镇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梦嫣,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青云,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96号3塔楼22层5号。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被告顾某某。被告顾某洁。被告顾某。被告鲁某某。被告申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马某。被告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96号3塔楼22层5号。法定代表人马某。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泓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盛鑫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梦嫣、蔡青云、被告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顾某洁、申某某、鲁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顾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鼎盛鑫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秒易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借款,为此在2014年8月28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由原告为上述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900万元。双方另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0万元。同日,其余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秒易公司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同年8月29日,原告依约为被告秒易公司向银行提供保证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同日被告秒易公司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获得授信900万元,又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取得借款300万元。后因被告秒易公司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代被告秒易公司向银行归还71365.11元。为此,诉请:1、被告秒易公司偿还原告为秒易公司支付的代偿款71365.11元;2、被告秒易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保证金600000元;3、被告秒易公司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68元;4、被告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均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秒易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编号:鼎贵阳法最担字(2014年】第070903号,约定原告为被告秒易公司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申请办理的9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由被告秒易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原告因追索债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律师费等。2014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秒易公司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被告秒易公司在首次放款当日,向原告缴纳全部贷款金额10%人民币60万元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原告暂收,被告秒易公司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要求原告退还;如被告秒易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原告有权通知债权人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同日,被告秒易公司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筑农商(沙冲路支)行2014年宗字08002号,约定被告秒易公司为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为授信人,授信期限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900万元,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授信人向申请人授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为:(一)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使用方式为受托支付;(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差额部分为人民币300万元,办理敞口50%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日,被告秒易公司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筑农商(沙冲路支)行2014年流贷字08002号,约定被告秒易公司为借款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为贷款人,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十二个月,从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8月28日,固定月利率为8.5‰,按季结息,担保方式为保证。同日,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向被告秒易公司发放了借款300万元。同日,原告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筑农商(沙冲路支)行2014年最保字08002号)《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筑农商(沙冲路支)行2014年保质字08002号),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提供担保。后原告分别与被告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秒易公司的上述银行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原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代债务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代付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原告向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原告与债务人在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债务人应当向原告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2015年6月10日,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向原告发出《代偿通知》,要求原告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保证合同及相关协议代被告秒易公司还款71365.11元。2015年6月30日,原告代被告秒易公司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偿还借款本息71365.11元。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律师费506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其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协议、履约保证金协议、代偿证明书、代偿通知书、进账单、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秒易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及履约保证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秒易公司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路支行提供担保,现原告依照约定为被告秒易公司向银行借款的本息进行代偿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代偿后有权要求被告秒易公司偿还该笔代偿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秒易公司偿还代偿款71365.1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秒易公司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60万元的条件已经成就,而被告秒易公司未履行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原告在本案中实际共为被告秒易公司向银行提供900万元的担保,虽与《履约保证金协议》中“向原告缴纳全部贷款金额10%人民币60万元作为保证金”的约定不符,但是原告仅主张60万元的保证金是对合同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解释,而该解释对被告有利且并未损害被告的信赖利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秒易公司支付保证金6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秒易公司承担律师费5068元,因此律师费是被告秒易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所造成的,且还款协议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秒易公司的保证人,在被告秒易公司作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秒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365.11元;二、被告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0元;三、被告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68元;四、被告顾某某、顾某洁、顾某、鲁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马某、贵州东易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秒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8元及保全费3902元合计9800元由九被告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泓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