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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盘某与乔德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乔德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78号原告盘某。法定代理人盘祖井。委托代理人张小阳,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德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碧堂庙村3、4组。负责人朱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与被告乔德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盘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