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乔聚山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68号罪犯乔聚山,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8年1月30日入狱。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濮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聚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333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乔聚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16日,被告人乔聚山与本村村民苗某因卸沙子发生纠纷,被告人乔聚山与苗某、王某等人在南乐县西邵乡乔崇町村发生群殴,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乔聚山持木棍击中王某头部,经法医鉴定王某为重伤。2007年6月13日在南乐县人民医院因医治无效死亡。罪犯乔聚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8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乔聚山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XX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聚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聚山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广林审判员 李永胜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