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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盘山县胡家镇生林饭店诉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胡家镇生林饭店,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22民初12号原告:盘山县胡家镇生林饭店。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经营者:孙生林,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负责人:齐洪岩,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育国,系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山县胡家镇生林饭店与被告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计瑞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营者孙生林,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育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陆续在原告处用餐,累计欠原告餐费7448.00元,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都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7448.00元。被告辩称: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村委会原始帐及审计报告中均没有该笔欠款,故该欠款事实依法不成立,因为欠条上署名的离任审计中也没有该笔欠款,属于个人行为。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工作人员陆续在原告处用餐,累计餐费7448.00元,被告分别于2009年11月15日、11月20日为原告出具两张转据(欠条),由时任被告工作人员毛志文、齐景春、赵亮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章,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14年春节前给付3000.00元,尚欠4448.00元,被告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转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履行足额给付餐费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故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山县胡家镇生林饭店欠款44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