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光菊诉杜礼刚、邓先林、牛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菊,杜礼刚,邓先林,牛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郭光菊,女,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杜礼刚,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邓先林,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牛会琴,女,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光菊诉被告杜礼刚、邓先林、牛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光菊诉称:2013年农历10月8日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月初支付利息500元,用房屋抵押,牛会琴为担保人;2013年农历12月9日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按5%的利率计算利息并于月初支付,牛会琴为在场人。2015年8月至今,被告拒绝支付利息和偿还借款。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2015年8月28日至实际偿还日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被告牛会琴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光菊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牛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光菊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涉嫌诈骗犯罪,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光菊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