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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付中礼申请执行申双义、白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中礼,申双义,白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60号申请人付中礼,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龙工煤矿职工,住原平市八一西小区*号楼。被执行人申双义,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前池村人。被执行人白美凤,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西街村人,住原平市八一小区。申请人付中礼申请执行申双义、白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原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申双义、白美凤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4)原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