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段仁有与朱斌、黄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仁有,朱斌,黄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85-1号原告:段仁有,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朱斌,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黄盼,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仁有与被告朱斌、黄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斌、黄盼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仁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斌、黄盼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