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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青岛紫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青岛紫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泉,青岛合金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负责人张原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牟长辉,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紫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泉。被执行人青岛合金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紫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泉、青岛合金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830754.69元,执行费为93231.00元。被执行人在胶州法院辖区,其主要财产所在地,也在胶州法院辖区,为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4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宋振政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照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