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文让与刘兴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让,刘兴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让,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书,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杨文让与被上诉人刘兴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杨文让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祥小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月28日9时30分在温县人民法院第七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杨文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为57元,由杨文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审 判 员 董翠果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