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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罗自玲、陶社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自玲,陶社平,赵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罗自玲,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湘泉集团下岗职工,现住吉首市湘泉城市,委托代理人张立,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城镇居民,现住吉首市湘泉城市请执行人罗自玲之子。被执被执行人陶社平,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吉首市第三小学教师,住吉首市,被执行人赵祖洪,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吉首大学教师,户籍地址吉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吉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社平、赵祖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罗自玲履行支付30000元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截止2016年2月1日计算为4225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申请费3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社平的原配偶罗永忠(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首市镇溪办事处荣昌路7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国家公务员,有工资收入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有存款,本案债务产生时陶社平与罗永忠系夫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社平的原配偶罗永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的存款1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赵祖洪的工资收入74604元(截止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德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香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