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祝胜与吴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祝胜,吴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83号原告孙祝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洪,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153号1楼。诉讼代表人蔡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祝胜与被告吴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祝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祝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祝胜撤回对被告吴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祝胜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