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全英诉被告杨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英,杨金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567号原告:刘全英。被告:杨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英诉被告杨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刘全英负担。审 判 长 任德强审 判 员 曹馨丹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冬 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